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章程

更新日期: 2022/0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简称“动管会”)贯彻执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标准。

第三条 “动管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所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本所动物实验设施条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技术水平,使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动管会”由所内相关部门负责人、课题组组长、动物中心领导等组成。“动管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当届领导班子同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调整。

 

第三章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实验动物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动物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六条 根据需要,制定实验动物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提出实验动物饲养设施改善建议等。

第七条 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本所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 负责本所实验动物管理的协调工作和监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展实验动物科学技术交流,加强信息交流,宣传实验动物管理法规。

第十条 维护实验动物工作者的有关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动物工作经验交流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监督动物实验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饲养及实验条件下进行,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防止实验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防止出现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实验动物的现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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