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心理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机构,相关重要事项须经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心理所党委书记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心理所信息中心是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所内信息公开公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由心理所信息中心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同时基于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完成《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并负责根据《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完成相关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

心理所信息中心负责所外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集中呈现《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心理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于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心理所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心理所各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心理所定密工作小组确定。

心理所对本所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保密办公室报中国科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心理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心理所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心理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心理所信息中心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传真、在所网站信息公开频道在线填写等方式提交的《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

十一心理所信息中心收到《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据《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十二 心理所信息中心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心理所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心理所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决定不予提供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心理所掌握的,出具《非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单位的,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三 对于已经登记的信息公开申请,心理所信息中心能够当场答复的,视具体情形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当场予以答复,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中心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转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依申请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按申请人指定的提供方式制作好,一起反馈给信息中心;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在反馈之前在心理所官方网站相应栏目更新完毕。信息中心应当在自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视具体情形按第十条相关规定出具相应告知书,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有关部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填写《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延长答复期限说明表》,向心理所信息中心作出说明,经同意后,由心理所信息中心开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心理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心理所无权更正的,心理所信息中心应当将相关信息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五心理所信息中心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均以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心理所各部门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监督和保障

二十二心理所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心理所纪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心理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涉及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十四心理所有关部门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由心理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和心理所保密办公室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心理所有关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心理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六心理所有关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工作经费和相关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在相关部门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如数额较大,可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单独申报。

二十七心理所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开展定期自查和评估,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附则

二十八本细则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心理发字〔2015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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