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心理所”)信息,保障心理所职工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进一步提高心理所的治理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心理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心理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心理所信息公开是指心理所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本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心理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心理所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针对本所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四条 心理所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本所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所信息的权利;应当强化本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通过干部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及时妥善解决本所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提升监督效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心理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机构,相关重要事项须经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心理所党委书记是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心理所信息中心是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所内信息公开公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心理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心理所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心理所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心理所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心理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所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所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心理所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心理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心理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内容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心理所在所外网“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并进行定期维护,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公示的形式、方法和手段。
第十六条 心理所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本所信息公开公示审查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对落实不力、管理缺位的现象要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心理所信息公开公示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信息公开公示的事项范围,如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心理所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心理所纪委负责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心理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开展定期自查和评估,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心理发字〔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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