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科学院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博士后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
日期: 2012/10/09 |
第一条,为了增强实验室科研力量,吸纳优秀博士毕业生来实验室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本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助经费来源为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资助对象为招收博士后在站工作的PI研究组。 第三条,资助力度为每一期资助6万元经费。每个PI研究组同期只能申请资助一项,上一项结束后下一项才可申请。资助经费由研究组长支配管理,专款专用,只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及补贴支出。 第四条,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以及劳务费(包含博士后补贴、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学生补贴等)的开支,不预算管理费,经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归实验室公共所有,可由合作导师所在研究组主要管理使用。 第五条,经费使用方式为实报实销,使用资助经费时,须经合作导师签审。由实验室秘书配合制作报销单。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及心理所的财务规定。 第六条,博士后出站后,剩余资助经费由实验室收回。凡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者,资助经费自退站之日起停止使用。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站后,研究组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实验室提出资助申请。 第八条,由实验室博士后基金资助获得的研究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需标注“中国科学院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英文标注:Key Laboratory of Mental Health, Institute of Psych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并以适当的方式注明“中国科学院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经费资助(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Mental Health, Institute of Psych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 2012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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